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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改地名管理规定 地名均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日期:2007-08-16     作者:邓新建    阅读:1,608次
     《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同时,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的一切地名均不得实行有偿命名。

广东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是在1999年公布的《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规定,同一市县、乡镇内的路、街、巷、住宅区等地名不应重名、同音;乡、镇名称应与其政府驻地名称一致,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所在街巷名称一致;以地名命名的台、站、港口、码头、机场等应与所在地名称一致。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审批。对于一般地名的命名、更名,如建筑物、住宅区等,命名和更名比较简单,受理机关要在自受理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的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而所有地名的命名、更名和销名一经批准,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对于部分地方“乱命名”的情况,草案明确,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或者对外公开宣传和使用未批准地名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其名称,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也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提出,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未按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命名。”对于条例的这一规定,广东省民政厅厅长杨华维说,考虑到地名更名涉及政府众多的管理部门,且地名的变更必然引起居民通信地址的变化,以及户籍、房产、银行存折、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社会成本很高。因此,对有偿命名要严格控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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