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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确界定性骚扰表现形式

    日期:2007-05-24     作者:姜潮 郑雪    阅读:505次
    以后随意给女同事发送“荤段子”短信、电子邮件将有可能吃上官司!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妇联获悉,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即将实施,新办法对“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作出较明确界定,除肢体行为以外,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均被认定为“实施性骚扰”的方式之一。

修订后的“办法”第28条规定,“禁止以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侵害妇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投诉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

同时,在第40条中还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对于明确界定“性骚扰”的表现形式,大部分市民认为很有必要,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可能会给正常交往带来麻烦。

市民郑先生就有这方面的担忧。他说:“以前我们在公司里经常和女同事开玩笑,其实我觉得这也没什么,但是现在界定成‘骚扰’了,我担心会给大家的正常交往带来麻烦。”

而在某化妆品公司工作的罗小姐则表示,由于工作关系,自己经常要陪客户吃饭应酬,有时候客户会对自己开些“荤玩笑”,这让她很尴尬,现在出台的规定能让一些人自律自己的玩笑行为。

对于市民的说法各一,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刘志军表示了自己的看法。刘教授说,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性骚扰案件,就是因为大家根本不知道性骚扰该如何界定,所以才难以定性,现在有了明确的界定标准,就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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