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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从9月1日起实行

    日期:2001-08-22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2,233次
国家旅游局日前出台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并从9月1日起实行。
这项新规定最大的特点是理顺了旅行社与游客的责任关系。新规定要求旅行社必须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凡属由于旅行社安排不妥而造成游客损失的均由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游客的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则是游客自愿购买,该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游客。
此外,新规定还对《意外保险规定》做了许多利于旅行社的修改。首先,按照《意外保险规定》旅行社根据选定的保险额一次性投保。其次,新规定还取消了过去对投保天数的限制(过去入出境游保20天,国内游保14天,超时加钱),取而代之以常年投保。三个限额同时满足最低标准,即国内旅行社每社每年最低交保险费1万元(最高为13万元),每人责任赔偿限额8万元,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200万元;国际旅行社每年每社最低交保险费4万元(最高为28万元),入出境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16万元,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400万元。新规定还扩大了对旅行社利益的保护面,从保险责任覆盖面来看,不仅包括游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的赔偿,同时还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诉讼费和必要的施救费用等。
新规定的颁布不仅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更重要的是规范了旅游保险市场,理顺了保险公司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保障了广大游客的利益。 根据这次颁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游客的意外伤害等保险由游客自愿选择投保,这就意味着游客在出游时要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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