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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检融合后海关践行“守护国门”职能情况及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日期:2022-12-13     作者:孙怡 (国际贸易业务研究委员会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2018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自此拉开了“关检融合”的序幕。

2018年4月20日起,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统一以海关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海关总署层面设卫生检疫司、动植物检疫司、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商品检验司分管原“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职能,口岸一线旅检、查验和窗口岗位实现统一上岗、统一着海关制服、统一佩戴关衔。

2018年8月1日起,海关进出口货物将实行整合申报,报关单、报检单合并为一张报关单。此次整合申报项目是关检业务融合标志性的改革举措,将改变企业原有报关流程和作业模式,实现报关报检“一张大表”货物申报。

“关检融合”给企业带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优化了申报流程,减少了申报作业环节,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有效提高企业通关效率,减少企业代理申报费用,节省企业人力成本,也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海关把关服务能力,维护进出口企业良好通关秩序。

“关检融合”后,海关职能范围进一步扩大, 例如疫情中强化口岸卫生检疫,把好境外疫情输入第一关;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机制,呵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升疫病疫情、有害生物检出率,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守卫“国门生物安全”;充分发挥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作用,严格进出口商品和食品检验。这些职能的有效履行,一方面体现了海关践行“守护国门”承诺的决心与能力,另一方面也对进出口企业合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仅以上海海关为例,2021年共作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450余份,处罚原因涉及“应法检商品未报检、报检货物不符、未按要求至口岸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等。

例如:上海申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4日向海关申报出口一般贸易项下15%炔草酯水乳剂15000千克,申报价格CIF11130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808931990,需提供《农药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报关单号223120210003488736。经查,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行为,洋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64000元。

这是一个出口逃避商检的案例,再举一个进口的案例,重庆飞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海关编号:221020211000148711),品名:维倍思犬用植物驱虫家庭喷剂,HS编码3307900000,关税税率3%,原产地美国,申报价格人民币14万余元,已缴税款人民币23000余元。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该批货物归类申报不实,经海关归类认定应归入税则号列3808911990,关税税率10%,应缴纳税款人民币28201.71元,该批货物申报时需提供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办理入境检验,当事人均未办理。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规定之行为。由上海浦东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1200元整

四十六条第一款内容为:“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除了逃避商检之外,还有企业因“报检货物不符”被处罚,例如浙江花园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申报品名为丹摘亚苏木板材,数量为232.417立方米,货值为C&F 74373.448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407299099,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11000293971。经查,品名应为红铁木,应归入商品编号为4407299099,品名与申报不符且与进口申报时提供的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违法行为,即“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还有报关公司因与承运单位之间出现工作疏忽,导致承运司机未将货物运至海关指定地点进行检疫查验,造成了该批货物未实施货物检疫已擅自运抵,被海关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在座的都是报关协会的成员,就不说具体企业名称了

虽此类处罚的数量较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仍相对较少,但往往处于企业的管理盲区,需在制度设计、流程管控上提高重视,方能有效防范。

此外,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除了“检验检疫行政处罚”之外,“逃避商检罪”的刑事案件数量自“关检融合”以来,也有明显上升趋势。

2018年之前,以“逃避商检罪”罪名判决的案例,不仅数量少,且多为查发其他案件过程中牵连出来的案件从犯;2018年以后,每年都有此类案件发生,且均为单纯通过伪报贸易性质、伪报品名、伪造通关单等方式逃避商检的单一案件。

给大家举一个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例:

2017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某、桑某某、汪某某为从境外采购进口饲料杏仁果皮,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刘某某、郭某某及境外供应商美国普雷西迪奥贸易集团(以下简称普雷西迪奥)见面,经共同商议,在明知杏仁果皮未列入我国农业部《饲料原料目录》、美国杏仁果皮未完成饲料检疫准入程序、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未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情形下,决定以厦门建发公司作为国内进口商,通过谎报商品用途,向普雷西迪奥进口饲料用途的美国杏仁果皮,再由徐某某、桑某某、汪某某实际经营控制的上海仁牛公司等分销给境内牧场用于奶牛喂食,上述三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等。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刘某某、郭某某按照约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规定,多次采用向海关等监管部门谎报商品用途为牛棚垫床的方法,将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植物性饲料谎报为非法定检验商品的其他植物产品,以此逃避商检并骗取海关通关文件,再由徐某某等人负责在境内销售使用。期间,为配合逃避商检部门对商品流向和用途的核查,桑某某、徐某某等人提供境内指定的牧场名称。经审计,厦门建发公司先后从美国进口6批饲料用途的美国杏仁果皮共计1000余吨,合计金额194,498.16美元。最终各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并对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已经查封扣押的物品均依法予以没收。

此案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关检融合”后,海关除了尽可能简化流程、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外,也没有放送“守护国门”的管理要求,加大了对涉检验检疫案件的查处力度。

因此,我们建议进出口企业在享受“关检融合”便利的同时,应配合海关履行守护国门职责、合规经营、规范申报,申报前核实清楚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检验检疫、申报后及时查询海关指令、按照海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防范与检验检疫相关的行政、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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