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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打病人受伤部位 伤势加重赔六千

    日期:2007-06-13     作者:通讯员王建厦 高玉红    阅读:1,328次
    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酒后探望病人、因拍其受伤部位致其伤势加重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告郑某被判赔偿6000元。
2004年10月15日,原告李某的头部因交通事故致伤入住阜康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病情稳定,能靠物坐立。同年12月11日,被告郑某酒后和王某来到医院看望原告时,因在其头上拍了一下,原告李某即出现休克及全身抽搐。原告代理人认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加重原告的病情,造成原告身体残疾及物质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5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身体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并非被告郑某造成,且其伤残程度与被告郑某的行为亦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被告郑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李某恢复中的伤情有加重作用,并对其病程的治疗及恢复有延长作用。对此,被告郑某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民事责任。遂酌定由被告郑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治疗与恢复期间的经济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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