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岗位或各类企业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交纳社会保险并支付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人员,补贴期限相应延长。经认定灵活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按当地规定缴费中的养老、医疗两项保险的比例给予60%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其中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享受补贴满3年后仍然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继续给予补贴扶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或税费减免。
加强省际间劳务输出协作,建立完善劳务输出基地,通过就地转移、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形式,积极开发适合零转移家庭成员需要的就业岗位。对在本市就业的农民工给予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提供职业技能技术鉴定。
新政策规定,到2007年底前,申报援助的“双零家庭”每户至少1人实现稳定就业或转移就业,从2008年起,“申报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构建援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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