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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记者特权可能扩及博客

    日期:2007-10-08     作者:北方网    阅读:1,331次
     美国国会参议院的委员会4日通过一项法案,赞成将消息来源保密的法律保护,扩及固定从事“新闻工作”的任何人。

美国参院司法委员会以15比2的票数,通过所谓“资讯自由流通法”(Free Flow of Information Act)的一项修正案。投下反对票的两人都是共和党籍,分别为堪萨斯州议员Sam Brownback和亚利桑纳州议员Jon Kyl。

美国的49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早已透过法律或判例,存在某种形式的“记者特权”。这项修正案则将此类特权扩及联邦诉讼,保护从事“新闻工作”的任何人,不致被迫透露机密讯息的来源或提供证词。

“新闻工作”一词,显然涵盖至少部分博客,因为该法采用的定义是:为向大众传播,经常汇集、准备、收集、摄影、录影、撰写、编辑、报导或发行关于地方、全国或国际事件,或其他攸关公共利益之新闻或讯息。

某些委员会成员对如此广泛的定义仍感不安。他们担心获得保护的博客不遵守专业记者的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但他们在审议当时并未要求修改相关文字,而是选择在参院全院表决前,再仔细检讨法条的措辞。

虽然尚未定案,结果有可能类似众议院委员会在今年8月通过的类似法案。该法的作者建议对记者特权增加一项限制:仅保护那些从新闻工作中‘取得财务利益或谋生’的人。(用博客招揽广告相对容易和便宜,因此有些议员对此项修正不甚满意。)

不论最后是哪一项法案顺利闯关,都还要面对布什政府可能的否决。联邦司法部曾表示,太广泛的保护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犯罪调查。司法部长Patrick Fitzgerald 就在4日投书华盛顿邮报,宣称该法会在无意间保护那些假扮记者,实则利用互联网交换讯息的伊拉克间谍和儿童性侵犯。

参院通过的法案包含了排除已知恐怖份子或外国政府代理人的修正条款,但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限制保护范围的作法。当然,这两个法案都详细列出例外的要件。参院版规定,只要有理由相信相关资讯对已发生之犯罪调查、辩护或起诉、或未授权之资讯揭露已经造成,或将会造成‘国家安全之严重且明显的伤害’,即可强迫揭露资讯。若是涉及绑架、杀人、‘严重身体伤害’,或针对美国的恐怖主义等行为之必要资讯,也可强迫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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