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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

    日期:2007-07-21     作者:杨守勇    阅读:1,434次
    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特别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振华说,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需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新条例还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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