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1998年11月至2007年初,冯永强在潼关县境内为了争夺金矿资源,先后纠集别发民等骨干以及罗仁超等其他10余名成员,利用炸药包、自制汽油弹、镐把等工具,聚众斗殴1起,故意杀人1起,寻衅滋事7起,故意伤害1起,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秩序以及矿区的治安,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已涉嫌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10项罪名。
另据指控,为了逃避打击和寻求保护,别发民等3人采取以送礼、入股、捐款赞助等手段拉拢当地公安部门纪检委书记、副局长、矿区分局局长等人作为自己的保护伞,致使6名公安人员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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