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香港立法会通过防贿条例规管特首 若贪污或弹劾

    日期:2008-06-26     作者:中国新闻网    阅读:1,406次
    综合香港媒体报道,香港立法会25日三读通过《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条例生效之后,行政长官将受《防贿条例》约束,廉政公署若有理由怀疑行政长官可能触犯《防贿条例》,可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并可以把事件转介立法会,决定是否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民建联和自由党则赞成草案,民建联议员曾钰成表示,现有申报财产及立法会弹劾等机制,对行政长官的约束已经很大。草案通过后,将进一步加强法例对防止行政长官贪污的约束力。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表示,该条例草案已就行政长官干犯贪污罪行,提供全面的监管和罚则,对其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贪污行为及管有来历不明财产,施加严格规管。而除了建议的法定防止贪污措施外,行政长官将继续受到普通法的贿赂罪行规定所规管。此外,现时已有特定机制去处理送予行政长官的礼物,确保其透明度。

对于有议员建议成立一独立机构监察特首有否收受利益,唐英年表示,虽然廉政专员是向行政长官负责,但现时的防贿条例、普通法和基本法等法例和机制,已确保廉政公署能够独立调查,故没有必要成另一个机构调查关于行政长官的贪污投诉。

法例修订后,律政司一旦决定起诉行政长官,可以把案件交立法会,若有1/4立法会议员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规或渎职而不辞职,便可委托终审法官负责组成的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有结果后,若有2/3议员通过,便可弹劾行政长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