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为维护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截至2007年6月底,广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部批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共有125个,形成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体系。《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6万余件,受援人达4.5万余人。
与此同时,广西法律援助队伍也正逐步扩大。全区法律援助人员由2002年底的51名发展到2007年6月底的414名,增长近8.12倍。
据悉,广西法律援助已经向乡镇、基层延伸,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司法所、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委、部队、监狱、高校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590个,全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发展到2363人。
此外,广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也有所加强,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2006年达到了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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