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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律援助格局形成 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

    日期:2007-09-27     作者:梁苏平    阅读:1,410次
    经过加强机构、队伍和经费保障能力的建设,广西“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格局目前已经初步形成。这是笔者27日从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为维护贫弱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的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截至2007年6月底,广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全部批准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共有125个,形成了自治区、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机构网络体系。《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3.6万余件,受援人达4.5万余人。

与此同时,广西法律援助队伍也正逐步扩大。全区法律援助人员由2002年底的51名发展到2007年6月底的414名,增长近8.12倍。

据悉,广西法律援助已经向乡镇、基层延伸,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建设逐步完善,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乡镇司法所、各级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老龄委、部队、监狱、高校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590个,全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发展到2363人。

此外,广西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也有所加强,各级财政部门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2006年达到了7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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