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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判决首例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案

    日期:2001-07-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6,198次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地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两被告除了继续付款、支付逾期利息外,还须承担原告打官司聘请律师的费用4.73万元。

1994年1月,注册在香港的金颐公司、杰丰公司分别与房产商九安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分别定购地处上海市中心铜仁路的九安广场金座9楼A、银座5楼C的房产,面积分别为209平方米和127平方米,房价为56.1万美元及40.08万美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期限。谁知签约后,“金颐”和“杰丰”在分别支付了31.3万元、24.08万元后,就销声匿迹了,“九安”虽设法四处查找,却始终不见其踪影。应收款无法收回,房产又不能另外售给他人,去年年底,无奈的房产商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两购房公司继续履约,并承担聘请律师费用。

审理中,两被告公司虽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

法院查明,原告房产商在约定的期限向两被告公司发出了入伙通知书,此后又多次通知被告前来办理入住手续并支付“尾子款”,终不见被告的回信或回音。为此,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妥,考虑到该两场诉讼,原告房产商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属原告的损失范围,要求被告承担该笔费用符合有关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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