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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上海律协热议网店实名制可行性

    日期:2008-08-02     作者:上海商报    阅读:3,240次
必要性、可行性争议不断 上海电子商务立法有望出台

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今年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新规一出,引来各方争议。上海市律师协会昨日召开研讨会,就相关法律法庭展开深入探讨。

商报记者 金莉娜

必要性、可行性争议犹存

争议一 实名制必要否?

赞成方:商业活动 诚信为王

该方律师认为,目前中国电子商务的规模已经相当可观,但是C2C的交易模式中,诚信问题一直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制假售假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站在监管者的立场上,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本着诚信为王的商业原则,很有必要对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加以监督,办理营业执照是一项有效的监督方式。登记制度确立了主体身份,便于买家日后投诉交涉。否则,网站拒不提供网店经营者信息,而工商部门又因信息缺乏而无法查处,岂非消费者受苦?

反对者:为时尚早 扼杀生机

该方律师认为,作为创新型经济的领军行业,电子商务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虽然表面上看来初具规模,但本质上仍相当幼小,当前正是出台优惠政策扶持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时期,而不是出台这样那样的规定对电子商务经营设定繁琐的程序的。目前,要求电子商务主体办理营业执照的时机尚不成熟。现在出台新规,恐怕会扼杀电子商务整个行业的生命力,阻碍其正常发展。农民在集贸市场卖小菜也需要登记办照吗?电子商务异常发达的美国,迄今也尚未实行实名制!

争议二 实名制能操作否?

赞成方:抓大放小 落实网站责任

该方律师认为,“擒贼先擒王”,对于形形色色的电子商务主体,比如淘宝网上的店家,工商部门不必花费巨大的精力一一过问,而是应当抓住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比如淘宝网,要求淘宝网通知网店经营者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淘宝网不履行,则可对其予以处罚。

反对方:北京新规无法管辖其他地方

该方律师认为,北京市出台的新规属于地方性规章,仅对注册在北京的企业和个人有效,而淘宝网注册在杭州,此外还有大量网站注册在北京以外的地方,北京市的规定对他们根本就没有管辖权。再说了,淘宝网又凭什么要求网店经营者去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呢?毕竟,商业活动的主体都是平等的!

争议三 网上网下能一样否?

赞成方:网店同于一般店铺

该方律师认为,即使在网络世界,网站、网店、买家的关系也并不复杂,网站相当于百货公司,网店无异于在百货公司租赁店铺的各个商家,而买家就是消费者了。在网下,商家需要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同样的,网上店铺为什么却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呢?

反对方:登记办照形同虚设

该方律师认为,在网络世界,网站、网店、买家的关系很难理清。网店为了吸引买家,常常会在全国各地注册,如今北京新规一出,买家就会在注册地上“舍弃”北京,这样,网店实名制恐怕会名存实亡,登记办照也会形同虚设。

新规施行后隐患渐显

尽管争议不断,但一个确定的事实是,新规毕竟于今年8月1日上路施行了,而前方的隐患似乎也逐渐显现。8月1日后,如果已经开业的网店不去登记办理执照,工商部门该如何处理?新开业的,没有登记办照,又该如何处理?网店登记办照,与个体工商户又有何区别?税费如何征收?发票如何开具?这些问题都被律师一一抛出,质疑新规合理性的同时,担心网店实名制在实践中恐怕走不了多远。即使无照经营在刑法上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查处也绝非易事。

当然,在律师眼里,现行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也并非一无是处。有律师指出,商品质量问题、发票问题完全可由消费者与网店商谈,自行解决。支付宝等支付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提供发票的网店也并不少见,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完全可以谨慎操作,自行控制风险并将其降低至零

尝试引入保险理赔制度

记者从昨天的研讨会上获悉,为了解决电子商务的产品理赔等问题,上海市律师协会曾与保险公司进行过沟通,尝试引入保险制度;同时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引入在线仲裁制度。由卖家先行缴纳数万元的保费,一旦卖家跑了或者仲裁结果无法执行,由保险公司兜底理赔,一个买家最高可获赔7万元,每张保单以100万元为限。同时与征信公司联手,公布卖家的信用记录,切实保护买家利益。

◇遥相呼应

上海电子商务立法有望出台

据了解,《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已出台,并于今年6月1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草案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规定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草案明确,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的企业、在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属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

有关资料显示,草案着力在营造环境、推广应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先作出规定,并补充了必要的规范制度。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部门、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措施、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制度等内容,均作了明确规定。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总体定位既符合本市的发展实际,又突出了当前亟需鼓励和规范的重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市人大财经委建议增加鼓励骨干企业信息化服务外包、健全电子商务专业化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现代服务业集聚等深化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内容。

由于电子商务领域交易信息被窃取、支付风险等问题比较突出,财经委建议草案增加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的安全保护责任的内容。如规定电子交易平台企业应当维护电子交易的安全,负责对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采取有效的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信息保密措施和用户信息安全措施,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

草案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了一些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建议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推荐使用各类网上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建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从事电子商务企业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

草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要素信息数据保存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但没有规定保存期限。财经委建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一般诉讼期限两年的规定,对电子交易相关信息的记录保存期限规定两年以上,以保护电子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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