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法院作出判决,林某应支付300元律师费,逾期不支付将要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05年9月5日,林某与某开发商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支付律师服务费350元,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收取50元,一审结束后,开发商将违约金支付到林某名下时,林某必须向律师事务所交清余款300元律师费。
经律师代理诉讼,林某打赢了官司,于2006年12月31日领回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此后,林某却一直不支付300元律师费。今年1月9日,某律师事务所将林某告上法庭。仓山法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到庭审理,开庭时,林某拒不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判。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