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年10月6日,新达律师事务所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李女士出具了见证书、遗嘱、见证人证明等,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王先生去世后,小东向法院起诉李女士要求继承其父遗产。东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对该遗嘱不予认定。李女士认为,因新达律师事务所的过错,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新达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而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北京新达律师事务所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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