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初,刘连琏在担任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公司股票即将上市发行。她与江苏省太仓公司总经理时建明多次电话 联系,商谈太仓公司以战略投资者的身份申购“兴业”股票事宜。刘连琏提出可以帮忙提供内幕消息,使太仓公司收购成功并谈妥所得利润平分。2000年5月,时建明安排雅鹿公司以一般法人身份购得“兴业”股票181万多股,抛售后获得利润1697万多元,于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期间,分别从丰源公司和仓海公司多次转出资金共500万元,将人民币400万元交给刘连琏。
另外,从刘连琏的财产和支出中扣除其合法收入和犯罪所得后,尚有209万多元人民币、224万多美元、192万多元港币、335 英镑、100万日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6年8月4日,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连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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