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 媒体报道

媒体报道

专家:“内部规定”不能对抗调查令

    日期:2007-11-26     作者:党文俊 孙翔    阅读:3,945次
    为方便诉讼当事人取证,早在1998年上海就在全国首先试行调查令制度。虽然在过去的十年试行中,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实践中不少律师也遇到了“内部规定”等重重阻碍。
    对此,近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等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呼吁,应该赋予调查令适当的法律效力,以避免调查令沦为“介绍信”。
    历史:上海首开调查令先河
    什么是调查令?简单说,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时,向法院申请签发给律师的一种文件,用于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手持调查令,律师就能向银行、工商局、证券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提出调查相关证据的要求。
    1998年12月,长宁区法院在全国首先开始试点推行律师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2000年4月14日、2001年6月13日,上海市高院又相继颁布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4年,上海市高院再次颁布了《关于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在接受采访时,相关专家表示,上海作为全国第一个试行调查令制度的地区,调查令制度的实施状况一直是高院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点,“这项萌生于上海的调查制度,经过初步试行已经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而中华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主任朱洪超则表示,调查令是“治疗律师执业三大难题之一———取证难的一帖良方。”
    成果:运用数量逐年增加
    试行调查令制度十年,律师申请调查令的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最早试行调查令制度的长宁区法院统计,该院2004年开出调查令607件,2005年开出调查令622件,2006年则开出调查令740件。
    据长宁区法院介绍,目前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房地局、公安局等单位开出的调查令数量位居前列。
    “相比最初几年持令调查的主要对象银行、房地产交易中心、工商局等,如今调查对象已扩展到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如中国证券结算处、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保中心)以及公司企业和自治组织(如证券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长宁区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说,根据统计,继承纠纷、婚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等案件,是目前开出调查令数量最多的。
    除了申请数量不断上升外,多数律师对调查令制度本身也持正面评价。根据相关课题组对418位上海律师的调查,有45.74%的律师表示调查令制度实际意义“很大”,30.61%的律师表示“经常使用调查令”。另外有64.15%的律师认为,在法院申请调查令“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难题:频遭“内部规定”阻碍
    虽然调查令制度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有法律依据,但现实中使用调查令的结果并不像申请调查令那样方便轻松。“一句‘我们有内部规定’就能把律师拒之门外。”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说。
    根据调查,律师持调查令取证时,有45.09%的对象拒绝律师调查,要求法院来查;有38.20%的对象借口推诿。此外,不予置理、拖延时间等现象也比较常见。
    所谓的“内部规定”能否对抗调查令的效力?调研项目负责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表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其他社会组织应诉讼的需要也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由此可见,除了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少数的‘例外’外,‘内部规定’在调查令面前并不适用。”
    律师普遍希望,调查令的实施需要国家更多的立法支持。根据调查,有44.62%的律师表示,律师令实施受阻是因为“缺乏国家的立法支持”,有82.37%的律师认为“没有规定拒绝调查的法律后果”。
    “为了使调查令的基本作用得以正常发挥,应当设计适度的罚则。”调研组专家表示,调查令制度不仅保障律师合法执业的权利,也体现了社会的法治程度,“建议该制度进一步完善后,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法律中有更广泛地体现。”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