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价格优惠的居民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通知》明确,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是指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使用的电、水和管道燃气。
《通知》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电、供水、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双方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物价部门裁定。同时还要求供电、供水、供气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对不执行规定价格的,物价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以确保国家对学生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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