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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法院推行裁判案件审核制

    日期:2007-11-07     作者:法制日报    阅读:1,201次
    为从源头上降低案件发回改判率和涉诉信访量,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在进行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层人民法庭裁判案件审核办法》,近日起开始试行人民法庭裁判案件审核制度。对基层人民法庭民商事案件在裁判前进行“内审”,建立与审判监督程序相对应的审前案件质量内部监督管理程序。
该办法规定,在民一庭设立人民法庭裁判案件审核合议庭,负责基层人民法庭裁判案件的审核指导工作。人民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拟作出判决的、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的,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由案件审核合议庭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程序适用、裁判结果进行事实和程序的全面审查。如意见发生分歧,再由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为了明确案件的审理和责任,该办法还就裁判文书的制作、签发以及经审核后出现的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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