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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须全上缴

    日期:2011-09-27         阅读:4,064次

    从制度上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部门化、自由化、福利化”。记者今(26日)天从省财政厅获悉,《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以省政府第254号令颁发,明确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须全部上缴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这是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之后,我省(湖南)在政府非税收入领域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办法》对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概念界定为:凡依法履行国有资源管理职能、代行国有资源管理权的单位(不含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发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出让、出租国有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国有土地、江河湖泊、水资源、地热使用权出让、出租等有偿使用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世界自然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政府投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及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

《办法》规定,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开具合法有效票据;缴款人应持合法有效票据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资金,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应缴资金全额缴入国库。

《办法》同时指出,对违反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违法资金,并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陈淦璋 曹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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