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执法意见还规定,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接近800元,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财物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自行车的;因盗窃自行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教唆未成年人盗窃自行车的。
对于个人盗窃自行车价值在800元以下的,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