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农业投入法”的立法应转变过去立法老办法,即:先责成相关政府部门起草方案,再由人大审议通过。这样,政府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立法者,很难避免“部门既得利益法制化”的弊病,也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全面发展。因此,可以借鉴北京、深圳等市通过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法规、有效扼制相关管理部门“与民争利”的经验,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农业投入法(草案建议稿)》起草方案。其次,要明确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突出政府财政支农资金的投入重点是农村基础设施。第三,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特别在资源环境、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动物重大疫病防治等农业科研领域,要明确政府对科研成果采用政府收购或补贴的办法。第四,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工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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