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
日期:2001-06-17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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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刚刚出台了《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该规定对偷盗自行车、制贩假证者降低了劳动教养的“门槛”。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包括:盗窃自行车、三轮车价值达300元以上的;盗窃道路上正在使用的窨井盖、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环卫设施、通讯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均可对当事人予以劳动教养。
对办理假证案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称对制贩假票证案件,有以下任一情节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可予以劳动教养: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介绍他人买卖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私刻公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或贩卖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学历证明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伪造、倒卖发票、有价票证的;伪造、变造、倒卖机动车、非机动车假手续、假通行证,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