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草案将6个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应当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范围。一是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是省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规授权就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规定。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其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五是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六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据介绍,条例草案规定主要将审查三类情况,即:“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三)有其他不适当,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