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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规定学生有权拒绝独立学院不合理收费

    日期:2007-07-06     作者:马扬    阅读:1,320次
    吉林省教育厅近日对全省独立学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明确规定,并指出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各独立学院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

按照吉林省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独立学院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这些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其中,学费的收费标准是按照独立学院年生均培养成本测算的,其各类专业是按照普通高校专业类别划分的。按照吉林省的规定,各独立学院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要到吉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到吉林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要到税务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各独立学院收取的各项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确保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吉林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要定期对独立学院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乱收费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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