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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道

律师参政∣钱翊樑:应为老人打官司行方便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微信订阅号)     日期:2014-01-21     作者:王凤梅    阅读:5,330次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年社会,愈来愈多当事人系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上海是我国率先进入老年社会的城市,这一特点更为显著。为此,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樑律师事务所主任钱翊樑建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尚未考虑到老年人的诉讼特点,建议尝试设立涉老民事诉讼制度。

就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分析,老年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老年人应对诉讼能力弱,老年人年老体衰,无法承受车马劳顿,无法忍受繁复的庭审过程;其次是精神状况,老年人思维功能退化,反应不够敏捷,无法承受精神集中紧张的诉讼抗辩。老年人在诉讼中习惯以说理替代证据,不明白诉讼证据的意义,在以证据定胜负的民事诉讼中,老年人的处境往往不太有利。

处理好涉老民事诉讼有利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鉴于老年人民事诉讼特点,考虑到老年当事人的情况,能否设置一些特殊的诉讼程序,如法院积极引导、协助老年人的举证行为,规定法院释明、协助举证义务,在审理程序上便利、灵活,规范老年人诉讼代理制度,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享有法律援助优先权等。通过规范涉老诉讼案件的程序,从而使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上海法院在维护老年人诉讼权益上已经做过不少有益的尝试,如静安法院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设立了老年法庭,后由于机构编制问题更名,目前由民三庭专职审理涉老案件,富有特色并取得成绩。其他基层法院也有成立老年合议庭,针对老年人的特点开展审判工作。

对规范涉老案件诉讼程序提出以下建议:尝试设立专门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合议庭。审理涉老案件光有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与办案经验。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法庭,由熟悉老年诉讼特点的法官审理,类似于刑事审判中的少年法庭。老年当事人往往具有情绪化倾向,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达成协议后反悔,甚至拒签调解书的情形。建议在涉老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当场制作调解书。

在立案受理、举证质证、开庭审理中,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采取灵活便利做法。如对7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主动上门接受立案,缓缴诉讼费,可就近至老年当事人生活的社区调解或开庭审理,速审速裁,等等。

建议赋予法院对涉老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及行为的监督权,原则上公民代理人范围仅限于老年人的近亲属,防止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从而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当事人,享有法律援助的优先权,法律援助机构应指派熟悉老年人身心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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