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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进行立法调研

    日期:2008-04-02     作者:中国法律信息网    阅读:1,392次
    根据青岛市人大常委会2008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被列为今年的立法调研项目。为做好《条例》起草工作,使《条例》符合青岛市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实际,2008年3月27日,青岛市林业局在胶南召开了《条例》立法调研会。高愈琛副局长主持会议,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市林业局分管领导和林政科长、部分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市林业局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首先观摩了胶南市珠山秀谷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情况,之后各区市针对各自辖区内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占用林地权属、森林公园规划和建设、森林公园保护经营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座谈,重点围绕森林公园的设立和建设等问题开展了讨论。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是保持森林生态资源自然风貌、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举措。目前,青岛市共建成森林公园21处,总面积34.9万亩,其中国家森林公园3处,省级森林公园2处,市级森林公园16处。由于青岛目前尚无关于森林公园管理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把森林公园建设与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目前该市亟需制定出台一部针对森林公园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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