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管理条例》的出台,赋予
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于8月9日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明确规定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所属事业单位,以及驻京部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由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为此,经多方协商、推选,成立了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代表、妇联代表、受聘人员代表及人事、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设在人事部,由25名成员组成,分别来自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科院、人民日报社、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解放军总医院、解放军防化指挥学院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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