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3日,朱先生的儿子朱亮(化名)在两路口跳伞塔附近与3男1女因琐事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一名叫江彬的男子突然掏出尖刀猛刺,导致朱亮心脏破裂当场死亡。朱先生随后与一律师事务所签订刑案委托合同,该所指派杨某为朱先生打官司,朱随后向杨缴纳了0.8万律师代理费用。2005年3月,一中院判决由江彬负责赔偿朱先生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7万余元,可江彬无财产可执行。
直到这时,朱才发现了杨并不是律师,而仅仅是取得了律师助理资格。他认为自己根据杨的建议对部分民事被告撤诉,导致了没有债务承担能力的江彬一人承担了全部民事责任,现判决无法执行,给他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起诉要求该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0.8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作为律师助理人员,不得单独承办律师业务,故判决律师事务所应退还0.8万元律师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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