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研讨刑诉法修订草案称会见“48小时限制”应删
来源:上海法治报
日期:2011-10-31
作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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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法制晚报》报道, 10月24日,全国人大将召开常委会会议,根据本次会议建议的议程,上月底刚结束征求意见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草案)没有出现在议程中,但社会对其的关注度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就在全国人大开征民意期间,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召开刑诉法专题研讨会,深入讨论了草案内容存在的问题,并称事后将形成书面材料递交人大。
关注点1“48小时”应否去掉?
刑诉法修正案 (草案)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草案中虽然明确了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是,对于律师会见的时间和几类特殊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这几类特殊案件,会见是有一定限制的。
这在学界和律师界引起了不小争议。
“48小时的这个规定应该去掉,这个容易被看守所作为限制律师的依据,可能会扩大到其他的阶段,不利于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律师许兰亭认为。
刑诉法草案安排律师会见是48小时之内,专家认为,这给看守所或者侦查机关设置障碍找到了一个理由。
“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凭三证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调查情况。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草案中安排会见有48小时的时间界定,这是律师权利没有保障的一个体现。”林昌炽说。
而且,律师法对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会面的相关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简言之,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 (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嫌疑人并了解相关情况,不受侦查机关的限制。
还有专家对 “48小时”如何计算提出了疑义。
“看守所要这48个小时干什么?看守所的任务就是羁押,如果律师拿着程序来了,可以马上安排会见。这个48小时可以导致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个48个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算?你的材料递上去了,看守所不收, 48个小时从哪儿开始算?”毛立新说。
他认为,这个规定实际上没有太大意义。
关注点2律师“伪证罪”应否去掉?
草案规定: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近年来,不少刑辩律师被逮捕,专家认为就是因为缺少证据证明律师清白。
当律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不少律师建议删除该条规定,并应补充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对此杨学林建议,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可录音录像和拍照,这是为了赋予律师自我证明会见过程合法的一种材料权利。
关注点3是否取保候审可听证确定
2010年8月19日,作家谢朝平一部反映三峡移民生活的报告文学 《大迁徙》在火花杂志出版后,谢被渭南警方以 “查燃气”为由骗开门带走,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直到2010年9月17日,谢被取保候审回家。同年9月3日,身在北京的谢朝平收到了渭南市公安局寄过来的 《取消取保候审通知书》,让他哭笑不得的是,在这样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上,公安机关却误将取保候审的开始日期2010年9月17日填写为2001年9月17日, “取保候审期间长达10年”。
原刑诉法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没有规定决定机关接到申请后在多长时间内、予以怎样的答复。司法实践中,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决定机关常常漠视、不予答复。
此次修法,显然立法机关从社会经济、诉讼经济、降低羁押率等多个角度考虑取保候审的价值,对此作出了有利的规定。但是,既没有规定明确的予以答复的时间,也没有规定救济措施。
律师建议,是否采用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采取司法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让决策机关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利害双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