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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评

济南日报: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修部规不如立国法

来源:济南日报     日期:2011-05-25         阅读:2,909次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公开征求民意。《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不能换货只能销毁,而且是无害化处理,销毁过程必须环保。(5月24日《京华时报》)

尽管问题产品召回制度源于美国、源于汽车,但严格来说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国已存在多年。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就提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2007年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也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食品召回的地方性制度也不少。2002年北京就颁布了《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了“食品公告追回”制度,上海、广东等地都有食品召回的地方性规定。然而食品召回的现实却让人失望。例如,2007年达利园部分过期食品召回卖给养猪场后又“返销”进了超市;2009年六部委联合叫停“无抗奶”,而企业回应称“不召回、不退货、不下架”;三聚氰胺奶粉早就被查封却又流回市场……

尽管“染色馒头”、“大白兔”奶糖、三鹿奶粉召回了,但依然暴露出食品召回制度缺少威慑力,否则问题食品不会再三地出现。因此,除了不断完善召回制度,还要落实召回制度,让这一制度成为遏制问题食品的利器。然而审视我们的食品召回制度还有不少遗憾,一方面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还有待完善,另一方面食品召回没有从部门制度上升为国家法律。

尽管《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相比“旧规”有不少进步,但仍有不少缺点。比如,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负责问题食品召回,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但缺少公众监督;再如,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对召回效果负责,其实监管部门更要对召回效果负责,否则就不能保证问题食品百分之百地召回。

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版关于问题食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环节的规定着墨太少。如果对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销毁不彻底,很有可能继续危害消费者健康,一种方式是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另一种方式是直接把召回的食品销售到监管薄弱的偏远地区。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问题食品事件不断上演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九龙治水”,据报道有13个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今年出现的“瘦肉精”、“毒豆芽”等问题食品事件就出现过互踢皮球的现象。不妨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上升为由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条例》,甚至上升为全国人大颁布的《食品召回管理法》。只有这样才能对13个食品监管部门起到制约作用,而现在的食品召回制度似乎只能对质检部门起作用。(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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