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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盐田法院规定罪犯积极退赔可从轻判罚

    日期:2007-06-14     作者:闫晓光 通讯员 梁彬心    阅读:1,556次
    虽然被告人被判刑,但刑事案件的很多受害人还是会很愤懑,因为有些被害人虽然人身和财产遭受侵害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记者日前从深圳市盐田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出台措施最大限度地为被害人追回损失或使其获得赔偿。

据悉,在刑事审判中,有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符合立案条件,意味着这些被害人的损失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救济。对这些案件,盐田法院在庭前努力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敦促其退赃退赔,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使被害人的情绪得到安抚。

另外,该院还依法运用从轻处罚规定,引导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赃退赔。对积极退赃退赔的,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判处刑罚;对拒不履行退赔义务的,则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并通过宽严相济的手段,有效地平息了被害人的怨恨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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