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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商标权侵权行为及应对建议

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日期:2011-06-29     作者: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 林丹蔚



 

摘要: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及对企业商标权的侵犯已成为传统行业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电子商务特征出发,通过实践的案例概述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及维权难点,并对应分析相应应对建议,归纳概括出网络领域商标保护与侵权应对,可以为我国企业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相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法律法规提供镜鉴。

 

 

 

关键词:电子商务;商标;侵权应对与保护建议


 

一、            电子商务的概述发展现状

1.         电子商务定义与分类

对于什么是电子商务,依据199612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i]

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四种类型,B 2 B,即商家与商家之间,B 2 C,即商家与消费者之间,B 2 G,即商家与政府部门之间,B 2 C用户与用户之间。 近些年来又出现了市场与市场之间(Market to Market,简称M to MM2M),点对点之间(Peer to Peer,简称P to PP2P)的新提法。

2.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随着我国计算机拥有量的不断加大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环境(网络基础建设等运行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网上支付、信息安全、认证中心建设等条件)逐步完善,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即将出台,已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了基本的条件。网络带宽增加,国际出口带宽总量及全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取得实质性进展。除此之外,物流配送行业的迅猛发展,也成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一些专门为电子商务项目服务的专业配送企业也相继出现。

二、            电子商务对商标权的冲击

1.         电子商务对商标地域性的冲击

由于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商标权保护的内容往往有很大区别,因此商标权本身的地域性就非常明显。例如有些国家接受嗅觉商标作为注册商标,而大多数的国家则接受文字、图形作为注册商标。[ii]

但借助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工具,信息很容易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使用和传播,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轻易就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于是商标侵权、商标平行进口等问题也日益多发。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域名抢注”案件的数量以几何倍数的速度增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与调解中心的统计数据,截止目前由仅该中心受理的域名争议案件就已达到了18,367件,从1999年的每年1件到2008年每年2329件,这样的增长速度已足以说明网络电子商务对于商标权的冲击。[iii]

2.         电子商务对商标时间性的冲击

商标权不是永久性的法律权利,其财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1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申请续展。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互联网追求的高速率,加之技术更新的加快,使网络经济中的各种商标经营主体的成立、变化、终止频率也随之加快,现有的商标续展期已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发展。[iv]过长的商标续展期非但造成了商标资源的浪费,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部分企业的发展。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2年商标局共受理了87件因注册三年未使用而被申请撤销;2003年这个数字上升为427件,到了2005年初,宜昌市工商局在盘点该市的注册商标时,发现竟有623件被闲置,占到1850件有效注册商标的33.7%。[v]

3.         电子商务对商标专有性的冲击

商标权的专有性是以地域性和专业类别为基础的,在网络环境中,商标权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概率扩大,就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困难。[vi]

三、            电子商务领域主要商标侵权行为

1.         商标被注册为域名;

在域名抢注领域的典型和著名的案件包括: 美国国际仲裁院2009年裁决的与“FreeCreditReport.com”相关的1000个域名转移的案件(FA0909001283469[vii]、“恒源祥”、“大宝”、“小护士”、“卡地亚”、“qq.com.cn”等域名争议案件。

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参与处理的40逾期域名争议,其中也不乏世界知名的迪斯尼、法国巴黎银行、空中客车等知名商标。

2.         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这一类的侵权行为是最有网络特色的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上就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viii]。目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就这类行为做出了相关判例。[ix]

200911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国内知名的SaaS软件厂商XTools诉八百客的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

原告北京沃力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拥有“XTools”商标,通过该公司几年的经营XTools商标在积累了大量企业客户的经验基础上,形成了以CRM软件为核心的SaaS服务模式,并在业界取得一定知名度。更通过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投放,让更多的人通过“XTools”和“企业维生素”了解了XTools所提供的企业服务。

723日开始,在百度搜索框内,查询“XTools”和“企业维生素”,出现的搜索结果第一条出现标题为:“八百客国内最专业的XTools”的链接,并且链接指向公司的网站。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判例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总计五万元

3.         传统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延伸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反向侵权、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上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在网络电子商务领域大部分都有延续,如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山寨”“假冒”他人产品等的行为。

四、            电子商务中商标维权难点

1.         商标保护管辖确定难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地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个所属地的法院。在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领域,依照上述规定比较容易确定管辖。但是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行为的虚拟性,服务器数据及归属地的不易获得等问题,导致确定电子商务领域中确认侵权行为地成为一大难题。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权案件中,原告方向法院提交了已有判决中认定相关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所在地的内容作为确认管辖的证据,但法院却坚持要求原告提供相关IDC服务商的证明,最终造成了原告因无法确定管辖法院不得不选择撤诉。

2.         侵权主体判定难

依据证据规则,原告一般需要对侵权人,即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负起证明责任。而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实际的侵权人往往隐藏在网站、QQ、阿里旺旺等各种网络应用的背后,而作为被侵权人一般只能借助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用以判断侵权行为人。在网络无法实名制的现实状况中,想要借助这些信息确定真实的侵权人,并获得足够提起诉讼的侵权人身份信息可以说难如登天。如,海淀法院审结的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均因备案信息与被告名称不符而主动撤回起诉。[x]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权人电子商务领域维权案件中,商标权人因为不能通过公开信息确定实际侵权人,不得不委托调查公司,使用陷阱订购、实地走访等方式耗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代价最终才决定了实际侵权人。而面对为数众多的侵权人,高额的维权成本、欠佳的维权赔偿数额,商标权人最终只能放弃全面打击网络侵权方案。

3.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难主要是因为在一般的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或小型企业提供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的网站,该等网站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这类网站的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是否这类网站对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或应知直接侵权人存在利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但明知应知标准始终是一个主观的标准,始终需要通过网站的客观行为来判断,那么到底怎样的客观行为可以作为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明知或应知相关侵权行为?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了大量已生效判决。在这些判例中,所有的商标权人均已向该平台发出不同形式的相侵权信息移除通知,有些甚至将近百个侵权信息链接提供整理成表格提供给该网站。但是法院还是以各种理由认定该电子商务平台对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明知或应知,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五、            电子商务领域商标侵权的应对建议

1.         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制定明确相关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亦可适用于商标权案件。[xi]

除此之外,在电子商务交易难免会涉及到商品的交付或金钱的支付,这一类交付行为的归属地往往是有据可循的,且这一类的证据也往往是交易对方比较容易获取的证据。如果能够将交易款收取地(如网上银行收款地)、商品的交付地等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无疑有利于提高网络电子商务领域商标侵权的维权的效力。

2.         电子商务平台归责制度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已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基本归责制度。针对前文所提及该等制度中的缺陷,本文认为,可参照著作权领域常见的“避风港条款”、“红旗原则”,作为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方责任的关键。即当商标侵权的信息已像“红旗”一样明显的显示存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时,若网站还没有对此采取必要的措施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代理的一起商标权维权案件中,就参考“红旗原则”,以某些店家销售的产品存在明显过低的价格、多次的客户投诉、存在数量众多的“侵权销售网店”等理由,要求法院认定,相关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该等观点也获得了承办法官的认可。

3.         电子商务实名制的完善

同样也是前不久刚刚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实名制”的实质性操作条款。但上述的规定虽然在法律法规的层面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实名制”但却未能解决“侵权主体判定难”。根据前述的规定,掌握实际侵权主体的真实信息的往往是在网络交易平台方,但平台方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均不会将相关信息提供给被侵权人。

在笔者曾经代理过一起商标维权案例,由于通过前期的交涉无法从电子商务平台方处直接侵权人的实名登记信息,商标权人被迫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决该电子商务平台方提供实名登记信息。

综上,笔者建议,在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当建立“电子商务实名制”的同时,还应当建议一套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内档查询的制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定期向工商或其他行政机构提交相关实名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构可据此向有需求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制定明确的网络交易平台方实名制信息公开操作流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方可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实际侵权人主体信息的具体标准。这样既可以为被侵权人维权提供便捷,更可避免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方滥用或泄漏注册信息的责任。

 

 


[i]胡晓红 梁琳 王赫著:《网络侵权与国际私法》,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6年版 235

[ii]李长兵, 罗淼:《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21卷,第05

[iii]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与调解中http://www.wipo.int/amc/en/domains/statistics/cases.jsp

[iv]李长兵, 罗淼:《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21卷,第05

[v]杨爱葵:《撤销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刍议》,《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

[vi]李长兵, 罗淼:《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年,第21卷,第05

[vii] 美国国家仲裁院 http://domains.adrforum.com/domains/decisions/1283469.htm

[viii] 林春彬:《浅议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标杈的法律保护》,《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04期,第45

[ix] 中国广告网:《搜索引擎广告商标侵权案:XTools最终胜诉》http://www.cnad.com/html/Article/2010/0602/20100602153817502.shtml

[x] 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消费者报:电子商务商标保护有"三难"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mtjj/2010/201007/t20100727_528044.html

[xi]吴元国,李宝君,陈瑶:《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实证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

 

参考书目:

1.         李长兵, 罗淼:《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研究》,《兰州商学院学报》,>2005 21 05

2.         杨异,殷健:《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权保护的法律对策》,《: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

3.         林春彬:《浅议电子商务条件下商标杈的法律保护》,《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04期,

4.         吴元国,李宝君,陈瑶:《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实证分析》,《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

5.         王林,王伟军:《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商标的保护策略》,《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年,第11

6.         彭柳,王方:《初探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现代情报》, 2002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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