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大冶镇卫生院决定拆除该院老病房楼。10月20日,冯某在没有向主管部门登封市卫生局和大冶镇政府请求批准、也未依法履行拆除工程报批手续和严格审查承包方有无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武断地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包工队签订了《旧楼拆除协议》。2004年11月10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队未按照建筑行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工人3死6伤,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他充其量也就是没按规定的程序办事”、“干工作哪儿有不出事的,出了事还要被判刑,太冤了”、“他又没把钱放在自己兜里”……从记者听到的这些反馈中可以发现,在一些人看来,类似冯某这样的行为,很难与渎职犯罪挂起钩来。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曾经把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做了一个比较,结果显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造成的损失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则高达258万元。也就是说,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
而郑州市检察机关的一项不完全统计显示,近年来,郑州市渎职侵权案件的立案数分别为:2005年65件、2006年77件(90人),2007年1月至9月已达66件(72人),渎职侵权案件正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受种种因素影响,每年应立而未立的渎职侵权类案件,却大量存在。
渎职侵权案件案源大量流失的原因是什么?这种情况该如何预防?近日,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外部因素
法制意识没跟上立法步调怕信誉声望受损隐瞒不报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司长宪给记者讲了这样一件事:
某派出所在羁押室留置犯罪嫌疑人时,疏于看管,造成一名嫌疑人自杀,值班民警和派出所领导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事发后,从发案单位到相关机关的工作人员,认为如果立案查处该案,将会不得人心,难以接受。
“实践中,这种总体思想认识与刑法所规定的渎职侵权蕴含的精神差距甚大,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案源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司长宪说。
据了解,为在立法中贯彻落实新时期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和细化了对渎职侵权案件的规定。
“然而,现实中人们的法制意识普遍没有跟上立法步调,还是停留在以前的观念上,认为渎职侵权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是过失犯罪。多数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是工作失误,钱财没有进腰包,出发点是好的,只是在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而已。”司长宪说,其实,这些人只是从表面上看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却没有看到危害的本质。
司长宪告诉记者,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公正性的信赖。同贪污受贿犯罪一样,渎职侵权行为是消极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它像瘟疫一样在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神圣的职责挑衅。“其隐蔽性强,破坏性大,危害尤甚”,不能从微观上、局部上来看,而应从全局、长远、宏观上来看待渎职侵权行为的危害性。
渎职侵权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往往是机关的负责人或手握实权的公务人员。
“一些机关怕受株连,评先、评优、奖金等切身利益受损,所以,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隐瞒不报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只是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司长宪说,这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案源流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内部原因
检法两家存在不同认识判决执行不严削弱力度
司长宪告诉记者,除了上面这些外部因素外,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内部认识不一致,也是造成渎职侵权案源大量流失不可忽视的因素。
“就拿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滥用职权案来说吧!”司长宪说,深圳市渎职侵权部门侦破了一起某机关负责人滥用职权案,当事人除受贿40余万元外,还造成国家830万元地价款的流失。侦查部门以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两罪向审查起诉部门移送提起公诉,但审查起诉部门认为重罪吸收轻罪,拟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然而刑法明文规定除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同时受贿的按重罪定罪处罚外,对其他类似案件情况并无规定按一罪处罚,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应该按两罪起诉。“这说明,检察机关内部对渎职侵权案件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采访中,一些检察官告诉记者,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平时接触渎职侵权案件较少,加上侦查实践的欠缺,使得他们在渎职侵权案件证据的认识上与侦查部门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造成有些渎职侵权案件该捕的不捕,该诉的不诉,甚至在此罪与彼罪、一罪和数罪上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
“不仅检察机关内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行为的认识上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司长宪说,在上面那个案例中,检察机关最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两罪起诉,“但审判机关只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没有按滥用职权罪定罪”。
记者调查发现,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的被告人被判有罪后,并没有按规定交付监狱执行。“像这样照顾情面留所服刑现象出现,使判决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削弱了惩罚的力度。”司长宪说。
应对之策
改变观念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侦查人员业务水平
如何遏制渎职侵权案件案源的流失呢?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樊永鸿认为,首先,检法两家都需要改变观念,“改变渎职侵权案件的危害性比一般刑事案件和贪污贿赂案件小的错误思想,从大局出发,加深对渎职侵权案件危害性的认识”。
其次,要加大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必须敢办案、多办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渎职侵权案件要坚持立案,不能以将来撤不撤案或起不起诉作为有无立错案的标准。对确实有渎职侵权行为而且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在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特别要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有效的宣传途径扩大社会宣传效果,将教育面扩大到社会的每一位公民。
樊永鸿说,由于渎职侵权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大多数渎职侵权案件是刑法修改后新增加的罪名,涉案机关比较广,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侦查水平。因此,应加大对检法两家办案人员渎职侵权案件业务的培训力度。在培训时,多增设此项业务课程和案例研讨,使检察、审判人员在对渎职侵权案件整体认识上达到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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