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法律顾问少了“拍脑袋”式决策
日期:2007-05-29
作者: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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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密云县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近日举行,这是北京市首个基层政府物业管理办法酝酿出台。在与会者唇枪舌剑的三个小时内,北大法学院教师刘东华不时敲击着笔记本电脑的键盘,并伺机发言。刘的确切身份是密云县政府法律专务,为使办法更合理,她反复研究了该县建委此前提交的初稿。据了解,北京密云聘请北大法学教授当政府法律顾问,这种事情已成为一种常态。
政府就一项行政规定在举行听证会的同时,聘请法学教授、专家乃至专业人士担当法律顾问,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和推广。法治社会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明确自身的责任,该管的则管,必须管,不该管的则不管,不能越俎代庖,最大限度地做到“言之有据、行之有序、动之有规”。毕竟,政府的任何行为尤其是重大的,都必然关乎公众的切身利益。
而反观当下,我国一些地方政府部门,拍下脑袋就出台个文件法规或重大事项、不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之现象频繁出现。比如,山西太原万柏林区执法分局向迎泽西大街至下元的商户下达通知,要求商户们尽快将广告牌拆除,区里要重新统一订制,此举惹来争议,比如,前段时间福建平和县为遏制初中辍学率,出台文件要求,工商、公安、民政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再比如,河南叶县城管局下发通知,要求小区内不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可以肯定地说,类似以上这种“拍脑袋”式的政策或行动,在我国其他一些地方政府还有许多。但显然,在我国推进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这种行为必然遭到公众的质疑和抵抗。其实,政府的一项行为,即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实施时也不得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的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不单要受到法律的明确制约,还要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正义性,从而使依法行政上升更高层次。
正如正义思想大师罗尔斯指出的那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从这个角度说,任何一级政府(部门),限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和对社会公众利益考虑难免有失周全,所以,在出台法律法规和进行重大决策时,就应通过举行听证、征求各方意见,同时更应聘请专门的法学教授、专家等当“顾问”,虚心请教,谨慎问计,这实际上是对法律和社会正义的充分敬仰,也是对广大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充分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