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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上海五花八门的外国律师

    日期:2008-07-14     作者:王立民    阅读:2,654次
     鸦片战争结束,上海开埠和租界出现以后,领事裁判权被施行了,于是上海的租界便实施了现代的审判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不能没有律师。19世纪60年代,外国律师开始在上海租界登陆。以后,人数也有所增加,从1872年的7名增至1933年的58名。综观上海的外国律师,表现不一,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为过。
    
    有的外国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注意维护司法公正。当时有个名为担文的英国律师,无论是代理英方当事人,还是中方当事人,都能遵照操守,主持公道。特别是在代理中方当事人的案件中,他能体谅弱者,据理力争,维护他们的权利。为此,他在来华20年之际,有人这样评论他:“在华年久,熟习情形,华人出资延其办案,有时尚知顾全大局,据理力争,讼案往往赖以得伸。”比较突出的是他所代理的“福星”轮被撞赔偿案。1875年4月4日中国的“福星”轮与英国的“澳顺”轮在中国水域相撞,“福星”轮当即沉没,死亡63人,损失价值20万两银子的货物。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重大的海难事故。事发后,担文受中国当事人的委托,起诉“澳顺”轮。在庭审中,担文据法力争,指出“福星”轮沉没的原因是由于“澳顺”轮的操作失当,认为其应支付所有的赔偿费用。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后判决“澳顺”轮向“福星”轮的船主支付42000两银子,支付受难家属11000两银子。
    
    有的外国律师仗势欺人,他们往往以殖民者的姿态出现在法庭上,依仗宗主国的地位,有恃无恐,恃强凌弱,尤其是英、美律师。有人就这样评说:“该两国律师在公堂之势力,亦颇有警人之慨。盖英美律师出庭,得直接询问当事人,中国会审官在外人势力支配之下,亦时受外国律师之蒙弊及愚弄。外国会审领事亦以国籍关系,及其法律知识薄弱之故,亦多采用外籍律师意见……外籍律师之于法庭,直有左右裁判官之优越势力,几驾裁判官而上之,此种特殊情况,实开世界未有之恶例。”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自然是中国当事人,得不到应有的救济,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有的外国律师不通中文与中国法律,也混迹于律师界。在外国律师中,大多不懂中文,也不通中国法律;甚至有人还不是外国当地的律师,不能在其自己的国家执业。可是,由于他们的外国人身份,还是能在租界执业,混迹于律师界,这不可避免地给司法带来了负面影响。那时,有人曾对他们不懂中文与中国法律的情况作这样的描述:“现在,外籍律师大抵对于我国之法律程序向未研习,对于社会情形习惯,尤多隔膜,他们不通华语,言词辩论,转展翻译,费时劳神”,由此而导致了“诉讼程序之进行,则多滞迟。”最终则“妨碍国家审判权圆满行使。”
    
    可见,在老上海,虽然外国律师数量不是很多,却是个复杂的群体,不可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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