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律师的职责
日期:2007-05-01
作者: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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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一个理论,而且是重大的理论创新;是一个思想,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战略思想。因此,其价值在于指导我们的实践。结合律师工作,我认为,和谐社会的理论与实践为律师事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同时也为律师队伍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事业发展的良机
首先,《决定》关于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六句话28个字,每一句话都和律师的工作息息相关,特别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律师的价值。第二,《决定》谈到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而化解、解决、减少这些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离不开法律的完善、制度的建设、律师的工作。第三,《决定》也非常明确和具体地对律师和律协(虽然没有直接提到“律师协会”)作了一种从“社会理论”角度的定位。《决定》第六大部分中就非常明确地谈到,“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等机构,这些机构都被界定为一种“社会组织”,同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而律师协会正是属于这里所界定的“社会团体”。第四,《决定》在第四部分明确提出“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而且还提出“规范律师、诉讼、仲裁收费”。第五,吴邦国同志关于《决定》有一个讲话,题目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其类似于一种“立法解释”,其中也特别谈到,社会组织有四类,包括市场中介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基金会等,而律师属于市场中介组织的一种,而且排在最前面。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提出和实施,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非常良好的机会。
关于和谐社会与律师职责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个角度,律师应全方位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第二个角度,律师协会应全方位推进“业内和谐”的建设。律师全方位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其“促和谐”是为了“树形象”,“树形象”是为了“求发展”,谋求律师事业的发展,这和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而律协全方位推进业内和谐建设,是为了形成一种“团结和睦、充满活力”的行业氛围和行业文化,也是为了获得律师事业的“持续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但这个发展应该是一种“科学”发展、“持续”发展、“绿色”发展。
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
对此,我用五句话来概括,一是社会生活的先知者,二是化解矛盾的润滑剂,三是经济建设的促进者,四是依法行政的推进者,五是法治建设的完善者。《决定》中特别提出,要发挥社会组织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这三句话和前面的五句话的概括是完全一致的。“提供服务”,强调律师应在和谐社会构建和经济建设中发挥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反映诉求”更反映了律师作为社会生活先知者的这一角色,不仅“知无不言”,而且由于身份比较独立,还可以做到“言无不尽”;而“规范行为”,则可理解为不仅规范公民和法人的行为,也足以规范政府行为,在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决定》对律师作为“社会组织”界定之后,特别提到“培育发展”和“培育扶持”,从这两句话,又可以理解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应该是很大的,但目前发挥的还是不够,因此要通过政策和法律手段“培育”和“扶持”。
我们认为,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应该是在各个方面和各个过程都能够发挥作用。下面举几个例子来加以说明。
第一,律师参与社区法律服务。社区是和百姓联系在一起,社区又是社会的细胞,服务社区可谓是构建和谐社会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体现,因此,律师协会全方位组织律师参与社区法律服务。例如,上海180家律师事务所和社区结对,成为“老百姓身边的律师”。同时组织“东方讲坛·律师谈”,“讲述老百姓身边的法律故事”。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给律师提出的要求,律师参与和谐社区法律服务,面应该更广,度应该更深,意应该更高,情应该更真,干应该更实,因此我们的舞台会更大。
第二,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更直接体现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为此,律协专门成立了“一个机构”————法援研究委员会,和法律援助中心一起致力于打造“一个队伍”————法律援助骨干律师队伍,今年律协还专门和法律援助中心一起搞了“一个报告”————上海市法律援助现状和发展的研究报告,指导上海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第三,律师参与职工维权工作。有专家讲,和谐社会最主要是解决三个“就”:“就学”、“就业”、“就医”,其中核心就是“就业”问题,因此劳资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目前上海有很多律师致力于职工维权工作,我们的“一个主题”就是维护职工权益,共筑和谐社会,为此律协和总工会一起成立了“一个组织”即总工会法律顾问团,打造“一个网络”就是覆盖全社会的职工维权的网络。
第四,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方面的法律服务。目前,信访中碰到的问题确实是突出矛盾、群体矛盾、长期性矛盾,而且可能是以极端方式表现的矛盾,化解矛盾的成本也非常巨大。上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6年,特别是今年,上海15名律师参加了由市委领导的化解信访突出矛盾基层组的工作,其中4位律师在工作结束后受到市委表彰。最近我们和市委研究室准备做一个课题,就是专门论述化解突出矛盾中律师如何发挥作用。如在指导思想上,如何体现主动性;工作定位角度,如何体现科学化;服务方式方面,如何体现便民化;组织形式上,如何体现长效性;而和政府关系上,如何体现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有偿性。我们提倡律师奉献一点,政府购买一点,协会奖励一点,这样能够在信访工作中持续性发挥律师的作用。
当然,《决定》对律师参与和谐社会构建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从这个角度说,上海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工作的努力方向和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当然,律师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限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更重要的是,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具体体现在律师自己的每一次执业行为当中。解决一个案子,其实就是化解一起矛盾;起草一份合同,可能就会避免一个纠纷;参与一次谈判,或许就会促成一笔交易;出具一份意见,也许可以为企业指明一个方向;而讲授一堂法治课,必然就是一次法制宣传。律师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树立了律师的良好公众形象;同时,律师良好形象的树立,为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最近,上海律师界发生了三件事情,分别是“树”、“护”、“毁”律师形象的事情。“树”说的是业已开展的“东方大律师”的评选宣传活动。“护”说的是我们的维权行动。最近有个律师在执业中遭受人身侵害,而且打人者说了一句话:“打的就是你律师”。现在打人者已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有一件“毁”律师形象的事情。一个律师欠债4000元,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报纸上说这是一个“老赖”律师,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虽然这是律师执业外的行为,但是却毁坏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因此律协迅即召开纪律委员会会议,对其实施“公开谴责”的行业处罚。
推进律师业内和谐的建设
上海律师行业发展的特点是:发展快、作用大、不平衡、有差距。就像《决定》中所谈到的,我们国家目前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有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同样我们也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上海律师业发展总体是和谐的,但也有不和谐之处,如:第一,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律师业发展不平衡,中坚律师与青年律师业务发展的不平衡。第二,与律师切身利益相关的收费、税收、执业环境等问题比较突出。第三,自律管理规则有待完善,律协自律管理能力有待提高。最后,极少数律师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比较严重,虽然是极少数,但是影响却非常大。因此,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做加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做减法”。
在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这个“人”不是指决策者自己,而应该是律师,大多数律师要以大多数律师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为本,这就要求我们做更多更有效的调研。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实现业内和谐”为方向。我们要建设服务型的协会,强化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这个角度而言,构建业内和谐,重点工作就是要解决广大律师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收费制度改革、税收制度完善、执业环境净化、服务市场拓展等,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量力而行,也要尽力而为;既要有重点,又要分步骤。比如收费制度改革,今年二月份上海出台新的规定,体现市场化、规范化、协商化、公开化。律师收费已经涉及到和谐社会构建的问题,所以《决定》中就提到要“规范”律师收费。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的规定中特别提到,要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在实践中对弱势群体我们可以少收甚至是不收,这就体现律师执业中的“和谐观”。税收制度也是如此,既然《决定》提出要“扶持”、要“培育”,这就需要有切实有效的手段来促进行业的发展。又如法律服务市场的拓展,从律协角度来说,并不是特别在意追求律师个案的“一城一池”,关键在于要推介律师形象、推介律师价值、推介律师行业。就像我们讲市场营销,律师也需要营销,重在营销行业形象。我对自己也有一个定位,做会长,就要做好行业的推销者,要成为行业的代言人和发言人。同时对服务市场的拓展,不纯粹追求GDP本身,而应该从空间角度追求平衡发展,从时间角度追求持续发展。对律师宣传,是拓展服务市场的重要手段和重要内容。宣传律师就是宣传律师制度,而律师制度正是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律师就是弘扬法治精神,而法治精神正是上海城市精神的重要体现;宣传律师就是倡导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仰,而信仰律师正是法律信仰的重要表现。
以上理念体现在具体工作中,第一,我们应关注行业文化建设,这体现统一的价值取向;第二,我们要关注青年律师成长,这是我们未来持续发展的方向;第三,我们要关注郊区律师发展、困难律师生存、前辈律师健康,这体现现实的平衡发展,体现温暖的律师之家,体现承前启后、薪火相传的精神和不可忘却的历史;第四,我们要关注行业协会调解和处罚的功能,体现“内外有别”,通过调解方式和处罚手段,把矛盾化解在业内,增加可控性,避免业内矛盾爆发,在社会上对我们行业产生不良影响。 (作者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