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定银行收费有理,没有支持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工商银行发布公告,称要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2007年4月29日,董先生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在2006年9月21日、12月21日和2007年3月21日,自己的“牡丹灵通卡”被分三次扣去了9元钱。
继而,董先生发现,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同时也被扣了10元的年费。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董先生认为,现有的银行卡法律规范,没有关于银行收费及收费多少的规定。而根据法理,银行和储户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储户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银行没有理由向债权人收费。
董先生称,工商银行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的做法,是合同欺诈行为。
董先生还称,作为“牡丹灵通卡”的使用者,自己的存款行为虽然等于把钱“贷”给银行,但自己并没有参与银行的“高额放贷利息差价收益分配”。因此,银行转嫁上述经营成本的做法,也是欺诈行为,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所有权。
为此,董先生将工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账户管理费”9元并赔偿9元经济损失,返还年费10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银行灵通卡(借记卡)章程第11条及附属的牡丹灵通卡业务收费标准。
2007年8月,一审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起诉。董先生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董先生办理银行卡时,工商银行已将年费标准予以说明。而该行收取小额管理费的做法,是依照银行法的规定,并已在事前对董先生进行了告知。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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