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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日期:2001-08-24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5,081次
日前,上海市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金文、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天锡、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晨及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平积极参与市政府的立法起草活动,对《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管理暂行条例》(草案)提出了各自的修改建议。
陶律师认为,《暂行条例》(草案)中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似乎过于笼统,含糊不清。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上岗证如此相差很远的资格,是否都应包括其内提出了疑问。又对《暂行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六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徐律师认为,鉴于《暂行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牵涉到“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如其中有争议,是否可以审查?我国即将加入WTO,对于这点特别显得重要。对于“透明度”的承诺应贯穿于《暂行条例》之中。
张律师对《暂行条例》(草案)中关于“执业资格证书”对律师行业的适用性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谈到,我国目前通过律师资格考试者取得的是“律师资格证书”,实际从事律师执业的尚需申领律师执业证。取得律师资格者并非都实际从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证”须依法注册,“律师资格证书”则不需注册,类似的情形可能同样产生于其他行业。《暂行规定》所指“执业资格证书”拟专指“律师执业证”,在其他配套规定未出台前可能会在具体适用上产生诸多问题,对此立法部门应予综合考虑。又对《暂行条例》(草案)中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作了修改。

吴律师对在《暂行条例》(草案)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定义中有关 “责任重大”的表述提出了疑义,并对“责任重大”这一概念作了详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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