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国资立法:适用范围逐步由小到大
日期:2008-06-26
作者: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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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立法过程中,“小国资法”的思路日渐占据主导地位,其适用范围限定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金融类国资如何管理监督,仍在争议之中。
在昨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会议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围绕该法名称和适用范围再度掀起热议,争议点主要集中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应该纳入该法。
大小之争
从一审时的国有资产法草案,到正在二审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加上了“企业”两字,更接近外界此前讨论的“小国资法”。
而“大国资法”的倡议则是,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乃至所有国有资产在当下入法。
部分会议组成人员认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仅仅依靠行政法规规范是不妥的,加之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要求、管理手段和方式等都有共性,所以,不管是从技术上还是从现实层面都不能将这一部分排除在外。另外,本法对事业单位的企业管理定位规定不清。所以,草案的适用范围应进一步斟酌。
与上述观点持有者不同,会议组成人员中的另外一种观点是支持目前的适用范围规定。其理由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或者较为特殊,或者是已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以目前这样一个适用范围,有利于解决集中的、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执法。
同时,该派观点认为该法可以走逐步由小到大的过程,在特定时期内解决特定的问题,国有资产法走出了第一步,希望以后有个时间表,逐步涵盖到所有的国有资产,相关的国有资产法律也应该是连贯的。
“目前这部法只能这么立,但是它是一部不尽如人意的法律。”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因为国有资产面很广,而这部法涵盖面非常窄,许多非经营性资产没有包括进来,所以定这个名称是合适的。
不过,吴晓灵也表示,应该在人大的层次上尽快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立法,不仅仅限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因为经营和管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是政府,如果由政府自己来立法,不如人大立法公信力高,而且现在国家所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量很大。
目前,中国金融性国有资产总量庞大,其如何管理与监督,也为各界所关注,此前曾有学者提议成立“金融国资委”,但从目前来看,似乎可能性不大。
如何监管?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如何进行管理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成为所有会议组成人员最为关注的焦点。
有会议组成人员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是最有争议的内容,“从目前草案的内容看,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出资人、管理人、监督人的职责、权限,实现形式还不是规定得很具体,相互之间的关系也不是很清楚,特别是出资人和监督人的权限划分得不太清楚。”
全国人大代表周联清建议理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他认为现有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少弊端,一方面国资委作为非政府序列的特设的出资机构,其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另一方面各地的管理体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没有完全理顺,还存在不少交叉的问题。
由此他建议直接把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一个国家资产控股公司,取代原来的地方国资委行使出资人权益。“如果是由一个国家控股公司代行管理政府拥有的国有股份,作为法人管理机构代政府行使所有权,这样能够比较好地履行出资人的主要职责。”
任茂东委员认为,草案对政府的定位不够清晰。“当前现代企业的管理人结构应当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框架,但是草案对委托人、管理人等的界定不清楚,公司法人也没有明确”,由此,他认为在法律中应明确表述各层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才更合适,同时要解决其中对行政管理部门职权与责任明显不对称的问题。
另有委员认为,目前在中央一级,绝大部分企业国有资产都纳入了国资监管机构来履行出资人职责,少数没有纳入的企业,应该通过深化改革、通过改制尽快地纳入国资监管机构来进行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