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 假药和劣药,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提供真实的发票和药品清单;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假药和劣药,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供货单位资质和相关手续及资料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的低温保存药品,没有按照规定温度保存的;非法制售假药或更改标签;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发现的所有假药重要案件线索填写《假药处理情况一览表》,通过省局稽查网及时快速上报,在省局的统一协调下,组织力量调查, 依法处理。省食药监局将对符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