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出台《停车场条例》业主共有车位不得租售
日期:2007-10-19
作者:佛山日报
阅读:1,852次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出台,市交委公开征集对《条例》草案稿的立法建议和意见。《条例》规定,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包括小区露天临时停车场、人防工程停车场等,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
据了解,2000年至今,广州市民用汽车年均增长9万辆,年均增长率达16.9%,从2000年的36.27万辆增长至目前的100多万辆。由于车辆的增长远远高于停车泊位的增长,停车泊位供需矛盾引起的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区域存在居民住宅区夜间停车难,行政、商务及医院等公共场所日间停车难,以及综合交通换乘枢纽停车难等问题。针对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广州市有关部门决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