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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假律师追债白搭35万

    日期:2007-08-20     作者:吴秀云 实习生沐杉 通讯员海法宣    阅读:2,036次
    托假律师“通过正当途径”追讨欠款,在交了35万元“律师费”之后,不但欠款没追回来,“律师”也没了踪影。近日,广州市民梁先生为此事把假律师林某告上海珠区 法院

2004年9月26日,林某以帮梁先生“通过正当途径追讨拖欠施工余款”为名,收取了梁先生的30万元作为“律师费用”。2005年3月24日,林某谎称费用不够,又骗梁先生向他支付了5万元。但一直未帮梁先生追讨到施工余款。近日法院宣判认为,林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35万元给梁先生。

对梁先生的遭遇,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律师提醒,按照司法厅以及律师协会的规定,律师是不能私自接案的,只能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案,当律师与当事人达成法律事务的意向后,要把 代理 合同拿回律师事务所立案、 审批 ,审批表上要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签字,才能盖律师所的公章,而且当事人不管是以现金还是以支票的形式支付律师费,都要交给律师所的 财务 部,由财务部出具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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