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研究 >> 专业委员会 >> 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 >> 专业论文

香港有限合伙基金简介

    日期:2021-01-07     作者:佘铭(上海律协并购重组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王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张泥(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2020831, 香港特区政府颁布的《有限合伙基金条例》(637)(“《条例》”)生效, 为香港正式引入了新的有限合伙基金注册制度。

在《条例》颁布前, 在香港设立的基金主要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571)的规定, 采用单位信托(unit trust)或开放式基金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两种形式, 但这两种架构主要适用于公募基金和对冲基金; 而对于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更常采用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香港的法律和政策相较于其他主要离岸基金设立地而言, 则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香港虽有《有限责任合伙条例》(37), 但这是在约一个世纪前订立的法律, 已不能适应现代投资基金的需求(比如, 未能为资本投放和利润分派提供弹性, 未能为基金在缔约方面提供足够的灵活性, 未能提供简单直接的解散机制等)。此次《条例》的颁布, 被业界普遍认为是香港特区政府为吸引全球资金来港设立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而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传统离岸基金设立地的合规要求(包括经济实质要求等)日益趋严的背景下, 我们预计, 新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将有助于香港在未来成为各地投资人(尤其是中国内地投资人)选择基金设立地时的首选之一。

《条例》为投资人提供的是一种选择性加入”(opt in)的注册制度, : 在具备该条例所列的各项条件后, 基金发起人可至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申请, 注册成立一个《条例》项下的有限合伙基金。现有的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设立的基金, 在符合《条例》要求的前提下, 也可申请注册为一个有限合伙基金。选择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优点在于其可以突破《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的一些限制, 从而享受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下的各类灵活性设置。在下文中, 我们将对《条例》从有限合伙基金注册的要件、运营的主要要求和税收优惠等基本方面作简要介绍。

一、  有限合伙基金的主要要件

设立一个《条例》项下的有限合伙基金, 需至少具备以下要件

(一)一名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可由以下人士担任: (1)年满18岁的自然人; (2)根据香港《公司条例》[1]成立为法团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非香港公司[2]; (4)香港《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项下的有限责任合伙; (5)有限合伙基金; (6)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 (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3]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承担最终的责任, 并对该基金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4]

()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由以下人士担任: (1)自然人; (2)法团、任何类型的合伙企业、非法人主体或任何其他主体。[5]

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基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6]

(三)一名投资经理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任命一位人士担任该基金的投资经理, 负责日常投资管理职能。该投资经理可以由普通合伙人本人担任, 也可由其他人士担任,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是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 (2)是公司; (3)是注册非香港公司。[7]

需要注意的是, 尽管《条例》中没有明确要求, 如果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经理在香港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regulated activity), 那么该投资经理需要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相关资格牌照。对于以有限合伙基金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而言, 最可能涉及的是第9类受规管业务(资产管理)资格牌照, 俗称“9号牌。因此, 如果普通合伙人自己担任投资经理并从事资产管理活动的, 则该普通合伙人应申请取得9号牌; 而如果普通合伙人将其对基金所有的资产管理职能全部委托给第三方投资经理, 而该投资经理已取得(或将申请取得)9号牌的, 则普通合伙人自身无需申请取得9号牌。当然, 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所从事的不同投资活动, 其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也可能需要申请其他的相关资格牌照。建议就此进一步咨询法律顾问,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四)一名审计师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任命一位审计师, 负责对基金财务报表的年度审计。审计师应独立于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和授权代表(如有)[8]

(五)一名负责人(Responsible Person)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须任命一位负责人, 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615)(“《反洗钱条例》”)附表2所列的对客户作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工作。该负责人可以由普通合伙人本人担任, 也可由其他人士担任,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是香港《银行业条例》(155)项下的认可机构”(authorized institution); (2)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持牌法团”(licensed corporation); (3)是会计专业人士; (4)是法律专业人士。[9]

(六)一名授权代表

如普通合伙人是(1)有限合伙基金或(2)没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企业的, 那么普通合伙人还须任命一位人士担任基金的授权代表, 负责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担任授权代表的条件与投资经理相同, 需为: (1)年满18周岁的香港居民; (2)公司; (3)注册非香港公司。[10]

在设有授权代表的情况下, 该授权代表和普通合伙人共同对基金的管理和控制承担最终的责任, 且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债务和义务承担分别且连带的责任。[11]

(七)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 可接收通讯和通知。[12]

(八)该基金的合伙人并非全部属于同一公司集团[13]的法团。[14]

二、设立程序

注册有限合伙基金的申请(“注册申请”)须由普通合伙人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递交[15]; 但该注册申请并不能由普通合伙人亲自递交, 而必须通过香港律师行或香港律师代表其递交[16]

申请注册需递交注册申请表格。注册申请获批准后, 处长会向基金签发有限合伙基金注册证明书(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注册证明书”)。注册证明书是一个基金已成功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确证。在获得注册证明书后, 普通合伙人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提交商业注册申请, 进而获得商业登记证。

上述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册申请所涉及的费用包括注册费用港币2,555元及申请费用港币479元。若注册申请不成功, 公司注册处会退还注册费用, 但申请费用是不退还的。

三、普通合伙人的持续性义务

《条例》对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基金运营过程中应持续履行的各类义务进行了列举。下文中, 我们对较为主要的几点进行介绍

(一)妥善保管资产

《条例》要求普通合伙人确保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资产作出“妥善的保管安排”(proper custody arrangements)[17], 但未明确具体的标准; 同时, 《条例》也将资金保管安排列为合伙人之间可自由约定的内容之一[18]。业界普遍将该条要求解读为合伙协议中应对基金资产保管安排作出合适的约定, 但并不强制要求基金聘用第三方托管人。

另外, 如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经理为9号牌的持牌人的, 还应遵守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中关于保管客户资产的要求。比如, 如选择自行保管资产而不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的, 该持牌人应确保其制度、程序和内部控制足以确保负责资产保管职能的人员与负责基金管理职能的人员相互独立。[19]

(二)递交周年申报表(Annual Return)

在注册证明书签发日的每个周年日起的四十二(42)日内, 普通合伙人须向处长递交有限合伙基金周年申报表。[20]在周年申报表中须填写的信息相对简单, 主要包括基金名称、周年日及签署人陈述三部分。如普通合伙人未能按时递交周年申报表的, 将被处以50,000元港币的罚款; 而对本条要求的持续违反还将导致普通合伙人被额外处以每日1,000元港币的罚款。[21]

(三)递交变更通知(Notification of Change)

在基金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普通合伙人退出、除名或更换; 普通合伙人的具体情况; 注册办事处地址; 投资范围或主要营业地点等)发生变更的情况下, 普通合伙人须在变更发生后的十五(15)日内填写相应的变更通知表格并递交处长存档。[22]如普通合伙人未能及时递交变更通知的, 将被处以50,000元港币罚款; 而对本条要求的持续违反还将导致普通合伙人被额外处以每日1,000元港币的罚款。[23]

四、缔约自由

如上文中提到的, 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主要优势之一在于其提供了较大的灵活性, 赋予合伙人在基金运营方面的缔约自由。无论是合伙人的加入及退出、有限合伙人基金权益的转让, 还是基金的内部决策流程、收益分配、回拨机制、解散程序等, 均可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24]另外, 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无需向处长提交, 也保证了基金具体情况及运营机制的保密性。

五、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不具有对基金的日常管理权及对基金持有财产的控制权。[25]尽管如此, 如有限合伙人参与对基金的管理的, 其应与普通合伙人及授权代表(如有)对其参与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及责任承担分别且连带的法律责任。[26]但是, 《条例》引入了有限合伙人的安全港(safe harbor)活动清单[27]。有限合伙人从事清单中列出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担任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出任基金的董事会或委员会成员、与普通合伙人就基金的业务和交易进行协商、行使合伙协议赋予其的一定权利等), 不会被视为对基金进行管理而因此导致其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

六、基金的登记信息

《条例》要求处长备存一份《基金登记册》(LPF Register), 以记录每一有限合伙基金的如下资料中的信息: (1)向处长提交的, 及处长根据《条例》登记的所有文件; (2)处长根据《条例》签发的所有证明书。[28]

上述信息记录是公开的, 可为公众检索获取、查阅并复制[29]。这意味着有限合伙基金及其普通合伙人、负责人、授权代表(如有)、投资经理的部分信息可以被公众查阅; 但是, 由于有限合伙人的信息无需向处长提交, 因此也不会在《基金登记册》中向公众披露。

七、基金的内部信息保存

有限合伙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或投资经理应负责在基金的注册办事处或处长知悉的香港其他地方保存基金的如下记录: (1)经基金审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2)合伙人记录册(register of partners); (3)根据《反洗钱条例》相关条款中的要求, 应保存的基金每一客户(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文件、记录和档案[30]; (4)基金进行的每项交易的文件及记录; (5)基金每一合伙人的控制人。[31]

根据上述要求保存的记录不得向公众公开查阅, 但须应要求提供给相关政府机构人员查阅和复制。[32]

八、合伙人的非关联性

如第一部分第8节所提到的, 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人不能全部为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 这实质上要求基金须向普通合伙人的非关联外部投资人募集资金。不过, 《条例》对这一要求给予了有限合伙基金成立后两年的宽限期。在基金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前提下, 即使其所有合伙人均为属于同一公司集团的法团, 也可以先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但是, 在基金的注册证明书签发之日起届满两周年前, 须引入外部投资人, 否则处长可将该基金从《基金登记册》中剔除。[33]

九、税收待遇

(一)利得税(Profit tax)

香港对于基金利得税的征收有相应的豁免安排。符合《税务条例》(112)[34]定义的“基金”从事满足特定条件的特定交易类型所赚取的应税利润(assessable profits), 可豁免缴付利得税。虽《税务条例》对于满足何种条件的何种交易类型给出了详细的定义, 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合伙基金也有望可以符合相关要求以获得豁免基金利得税的待遇, 但我们仍建议谨慎对待这一问题, 就税务问题详细咨询税务专家。

(二)印花税(Stamp Duty)

由于有限合伙基金的权益并不属于该基金发行的股份、债权证、债券或票据等, 也非单位信托计划下的任何单位, 故不符合《印花税条例》(117)2条所规定的“证券”的定义。[35]因此, 有关有限合伙基金权益转让、提取及出资的任何文书均无需缴纳印花税。但是在实物出资(例如股票或不动产)的情况下, 须缴纳与实物转让相关的印花税; 而以实物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的, 也须缴纳与资产转让相关的印花税。

 

【注释】

[1]  包括《公司条例》(622)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32)

[2]  指《公司条例》项下所指的, 在公司登记册登记为注册非香港公司的非香港公司。[3] 《条例》第7(c)款。[4] 《条例》第19条。[5] 《条例》第7(d)款。[6] 《条例》第26(5)款。[7] 《条例》第20条。[8] 《条例》第21条。[9] 《条例》第33条。[10] 《条例》第23条。[11] 《条例》第19条。[12] 《条例》第18条。[13]  根据《条例》释义部分, “公司集团具有《公司条例》第2(1)款中的定义, 指两家或以上的法人团体, 而其中一家法人团体是其他法人团体的控股公司。[14] 《条例》第7(1)(i)项。[15]  《条例》第11条。[16]  《条例》第11条。[17]  《条例》第22条。[18]  《条例》第16(2)(j)项。[19]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第4.1.2条。[20] 《条例》第24(1)款。[21]  《条例》第24(3)款。[22]  《条例》第25(1)款、(2)款。[23]  《条例》第25(4)款。[24]  《条例》第16条。[25]  《条例》第26(3)款。[26]  《条例》第26(5)款。[27]  《条例》附表2[28]  《条例》第47条。[29]  《条例》第48(1)款。

[30]  指《反洗钱条例》附录220(1)(b)节所要求的: 就每名客户, 备存(i)在按照附表22部识别及核实该客户或该客户的任何实益拥有人的身份时取得的文件的正本或复本, 及如此取得的数据及资料的纪录; (ii)关乎该客户的户口及与该客户及该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业务通讯的档案的正本或复本。

[31]  《条例》第29条。[32]  《条例》第30条。[33]  《条例》第7(2)款。[34]  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交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对《税务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941日起实施。[35]  立法会参考资料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注释7[31]  《条例》第29条。[32]  《条例》第30条。[33]  《条例》第7(2)款。[34]  2019年税务(豁免基金交付利得税)(修订)条例》对《税务条例》进行了修订, 201941日起实施。[35]  立法会参考资料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注释7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