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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

    日期:2001-07-30     作者:市律协宣传部    阅读:3,575次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规范基层管理,促进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在村委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着混乱现象,如印章大小不一、式样各异;有的私刻、乱用村委会印章;有的村委会建制已撤销或合并,但仍在使用原印章,甚至有的还在使用“文革”时期的“革委会”印章。近年来,有的村委会换届后,旧班子不向新班子移交印章等现象突出,给农村的社会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妨碍了村民自治工作的正常开展。

《意见》规定了村委会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程序。今后,村委会印章一律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意见并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原印章不得继续使用,由制发机关及时收缴。使用已作废印章的,按私刻印章行为处理。《意见》要求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要指导村委会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一般情况下,印章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对违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意见》特别强调,乡级人民政府、县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要监督做好村委会换届后的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在10天内向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印章。拒不移交的,由制发机关负责追缴并追究责任。村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为保管,并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发给新的村委会。

《意见》要求各地对村委会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城市居民委员会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也将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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