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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禁止报纸夹带违法宣传品

    日期:2008-01-28     作者:姜小玲    阅读:1,025次
    

今后上海的报纸将不可夹带违法宣传品,有关性病、医疗、壮阳、减肥、药品等的虚假宣传将不允许夹带附送。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法决定,主要是在《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在出版物发行过程中,不得附送、散发或者展示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其他宣传资料。”

新修改的《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市新闻出版局负责人昨天就该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条例》?

答:《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本市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发展和繁荣文化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出版物发行市场的发展变化,出现了在出版物发行中特别是在报纸发行中附送大量宣传资料的现象。附送者利用了报纸等出版物的社会公信力,故意将宣传资料在用纸、开张、版面、样式、字号等方面,与随附的报纸混同,以欺骗读者。其内容大多是有关性病、医疗、壮阳、减肥、药品等的虚假宣传,有的甚至庸俗下流,市民群众反应强烈,正常的出版物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为了制止这一现象蔓延,净化出版物发行市场,杜绝社会安全隐患,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条例》,对上述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这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中也是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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