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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日期:2007-11-19     作者:区执法    阅读:1,621次
     日前,经(广西)自治区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针对当前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情形,该《规定》作出了明确的规范。

招标人有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违反规定擅自废标;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索取、收受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得其它不正当利益等9种情形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投标人有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相互串通造成围标、串标,操纵投标价格,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以挂靠方式参与投标;中标人转包、非法分包;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施工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等不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工程竣工前,擅自更换中标时承诺的项目经理;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9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一至二年在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有不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向投标人或其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投标;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等6种情形之一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出现劣标高评、优标低评,明显有失公平公正;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中途退出评标;索取、收受招标人、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等5种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应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http://ztb.gxi.gov.cn)予以公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法律及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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