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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开浙江之先河

    日期:2007-06-13     作者:朱小央 李飞云    阅读:1,444次
    今后,温州市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都将追究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责任。

这是记者今天从浙江温州市政府获悉的。据介绍,行政首长问责制日前在该市正式实施,此举开浙江省之先河。

刚刚出台的《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办法》中,列举了部门执行不力、决策失误、不正确履职和行政首长本身行为不当等方面共三十一种应当问责的情形。实行行政首长问责的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部门、特设机构及派出机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

根据《暂行办法》,政府部门执行法律及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要对行政首长问责,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政府部门决策发生重大失误,要对行政首长问责,包括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要对行政首长问责,包括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非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或者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监管不力或纵容、包庇的。政府部门不正确履行内部管理职责,要对行政首长问责,包括政府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指使、授意本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等等。

此外,市长发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或者依据相关问责信息,可以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该《暂行办法》经温州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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