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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给漓江船舶定新规 污染物必须达到"零排放"
日期:2007-09-30
作者:中新网广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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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所有在漓江景区内运营、作业的船舶和浮动设施必须遵守《桂林漓江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否则将遭到海事部门的处罚。
南国早报报道,该《规定》是广西海事局和桂林市政府依据国家对内河管理的相关法律而共同制定的。它细化了漓江至阳朔83公里水路的管理规定。如在船舶航行方面,规定“在航道有效宽度小于15米内的水域”等5种情况下,任何船舶不得追越他船;当漓江上的“半条滩”等9处航段水深不足0.75米时禁止会船;并且所有的游船必须安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在污染防治方面,规定任何船舶不得在漓江水域载运有毒和污染危害性物质,以及废钢船拆解等相关作业;禁止所有船舶向水域内排放、倾倒废油、废水、船舶垃圾等污染物,而必须委托当地有资质的处理单位接收处理;对于船上的生活垃圾,也必须定期送到污水抽吸站进行处理。该《规定》还根据船舶座位的数量规定了具体抽吸的周期,要求在《旅游客船生活污水接收记录簿》上如实记录,且记录簿必须在船上保存两年。
按照《规定》的要求,桂林市委市政府将按照自治区海上搜救条例,建立漓江水上应急救援体系,按照“以人为本、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水上突发事件救助实行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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