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董正伟律师购买了“交通一卡通”,交纳了20元押金。2007年2月,董律师在乘车时发现该卡无法读取信息,一卡通卡坏掉了。次日,董律师到动物园退卡服务网点要求换卡,服务网点认为该卡属人为损坏,不能退换将卡收回。后经双方交涉,2007年2月22日服务网点将一卡通卡返还原告,并将卡内余额22.7元退还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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